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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施细则
日期:2013年3月14日 浏览[2233]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实施细则
(2006年9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民事执行中的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变卖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监督全省法院民事执行中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级人民法院监督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对所委托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及时纠正或取消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选定名册期间,发现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法院要及时向省高院报告,由省高院向全省法院通报。该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
已进入人民法院选定名册的评估、拍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法院要及时向省高院报告,由省高院向全省法院通报。该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人民法院的评估、拍卖工作。
第五条      在查清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事实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上述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执行人员与他人串通,操纵评估、拍卖的,依照《人民法院执行要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估、拍卖机构收取业务协助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受托评估、拍卖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九条      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未设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      受托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笔录应当附卷,并由原执行合议庭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和变卖的,一律将案件移交所属县(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办理委托评估,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一)待评估财产的名称、所处地点等现状情况;(二)评估的目的、基准日和完成期限等要求;(三)评估费用的在支付。
第十三条              需要到现场评估的,由执行人员二人以上陪同评估人员到现场实地戡查作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按照《拍卖变卖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办理。结准许重新评估的应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成立全省法院执行案件评估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的规定,委托安徽省价鉴证协会评估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重新评估。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已评估的标的物进行拍卖的应当由执行全议庭作出裁定,裁定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应向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一)待拍卖财产的相关情况;(二)拍卖价款的收取方式和指定的帐户;(三)拍卖的其他要求。
在出具委托书时应附待拍卖财产评估报告、权属文件、拍卖裁书以及拍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应当在拍卖七是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九条              拍卖机构在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应当举行专场拍卖会。其在媒体先期公告的内容,应经委托法院审查同意,不得同其他委托人委托的拍品混同刊登公告。拍卖公告的范围及有关费用的负担按照《拍卖变卖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拍卖公告应载明:(一)委托人民法院的名称;(二)拍卖日期及地点;(三)拍品的品名、数量、规格;(四)拍品的权属状况,有无;(五)拍品的起拍价或参考价;(六)保证金的数额、交纳截止时间及交纳帐户;(七)投诉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保留价的确定由执行合议庭按照《拍卖变卖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在拍卖会开始前当场交受托拍卖机构的拍卖师。在拍卖结束前,保留价应当保密。当拍卖的最高应价达不到保留价即为流拍。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拍卖保证金足额汇入人民法院指定帐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委托法院应当于拍卖日派执行人员二人到拍卖会场监督拍卖。拍卖会场应设立法院监拍席。监督拍卖的执行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核实到场领牌的竞买人的竞买资格;
(二)核实拍卖师的资格及是否为受托拍卖机构的注册拍卖师;
(三)核实同一标的物是否有二人以上竞买;
(四)有无恶意串通的情形;
(五)做好拍卖标的的成交记录,确认成交价不低于保留价;
(六)拍卖成交后,当场向买受人送达《交付成交款通知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纳到指定帐户;
(七)收取拍卖机构现场的拍卖笔录和成交确认书的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会现场不另设委托竞买席。
第二十五条  在拍卖开始前,除《拍卖变卖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主要情形有:
(一)   未经委托法院同意,与另一拍卖机构联合拍卖的;
(二)   受托拍卖机构借调拍卖师主持拍卖的;
(三)   将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品与其他委托人的拍品混同拍卖的。
第二十六条  在拍卖公告规定期限内登记的竞买人数不足二人的;或虽有竞买人两人以上参加拍卖会,但仅有一人应价而无他人竞价的,视为流拍。人民法院应当取消本次拍卖。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拍卖变卖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本次佣金。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是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议或人民法院决定变卖被执行财产的,除人民法院自行变卖的外,一般应交财产所有人变卖,也可以委托他人变卖。法律、行政法规对变卖的财产有特殊规定的,从规定。
变卖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汇入人民法院指定帐户。
委托他人变卖需支付佣金的,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与拍卖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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